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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理广州咏声公司对 “GG.BOND图形”商标异议案件

来源:本公司发布日期:2023-12-22
案情简介
  广州咏声公司创作的《猪猪侠》系列动画片在国内动漫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第三人将该动画片中的主人公形象申请注册在第18类商品上,咏声公司对其提出异议。

案件结果
商标局裁定“GG.BOND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焦点
GG.BOND图形”商标是否侵犯咏声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商标局观点
GG.BOND图形”商标侵犯了咏声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不予注册。

代理人评述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前半段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商号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运用该条提出异议需要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前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会使相关市场主体误认为其申请人与在先权利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其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先权利人。
  本案中,“GG.BOND图形”是咏声公司创作的系列动画片的角色,其动画片在国内动漫市场影响较大,先后获得全国及省部级多项大奖。被异议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GG.BOND图形”商标。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咏声公司,属于咏声公司开发的动画周边产品。代理人在异议中主张咏声公司的著作权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害的理由。得到了商标局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