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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理北京博飞仪器公司对 “博飞通立”商标撤销案件

来源:本公司发布日期:2023-12-22
案情简介
  霸州市博飞通立仪器有限公司原为北京博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北京博飞向其提供技术、配件,由其组装生产“经纬仪、水准仪”等测绘仪器。成品由北京博飞回购,并使用“博飞”商标出售。霸州博飞通立公司在第9类注册“博飞通立”商标,并在成品上使用该商标出售。北京博飞发现该情况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博飞通立”商标的注册。

案件结果
裁定撤销第9类“博飞通立”商标的注册。

案件焦点
“博飞通立”与“博飞”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观点
“博飞通立”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撤销。

代理人评述
  “博飞”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商标,曾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博飞通立”商标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尤其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代理人对一点进行了强调,因双方业已存在的关系,且公司名称中均含有“博飞”字样,若“博飞通立”与“博飞”商标并存于市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